挂靠人转让车辆后,被挂靠人是否担责?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6-15 15:08) 点击:571 |
挂靠人转让车辆后,被挂靠人是否担责?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31日21时25分许,原告马某在市区某加油站附近的公交站台候车时,因皖L60683客车倒车不当将原告撞倒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后交警判定皖L60683客车驾车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该肇事车辆已挂靠被告萧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挂靠人事故前已经转卖该车辆。于是,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引发诉争。 【庭审现场】 本案庭审时,双方就肇事车辆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励辩论:被告认为,肇事车辆的挂靠人已经将车辆在事故发生前转让给他人,应有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虽然肇事车辆的挂靠人已经将车辆在事故发生前转让给他人,但是车辆挂靠的性质没有改变,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挂靠人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被挂靠人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的肇事车辆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协议书实际上是车辆挂靠人张某与被挂靠人萧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双方约定,使用运输公司的经营资格和凭证等进行经营活动,属于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本案挂靠车辆虽转让并完成交付,但一直未过户,被告张某仍是挂靠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被告张某擅自转让接近报废期的运营车辆,导致车辆运营不能有效监管,系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既违反了与萧县某运输公司的约定,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对此次事故保险限额之外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判决被挂靠人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被挂靠人可以向挂靠人追偿,也并无不妥。所以,笔者赞同法院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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