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路恒飞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结算单的效力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15 15:10)    点击:457

                              结算单的效力

【基本案情】

   被告长期为原告经销久通管材、管件等系列产品,一直未能及时结清货款。截止2015年11月24日,被告结单确认欠原告货款119096.46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始终无果,遂引发诉争。

【法院庭审】

庭审时,双方就结算货款是给付展开激励辩论,被告认为,原告委托自己代为销售货物,在尚有货物没有销完的情况下,理应照价退回,所以,被告认为原告货款时应扣除库存货物折款;原告认为,我方已经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结单确认欠原告货款119096.46元,所以被告应该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主持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原告货款119096.46元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的结账单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代理销售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签单确认了收货事实,所以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至于被告认为原告需要承担其他的合同义务,我们认为被告需要举证,若举证属实被告完全可以另案起诉,但与本案无关。综上,笔者完全赞同法院的上述处理结果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路恒飞律师提供“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路恒飞律师,路恒飞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路恒飞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51948249 ,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路恒飞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京律师 | 南京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路恒飞律师主页,您是第1069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