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教一个问题。我是受让方,我在2006年初与土管局职工签订了一份内部集资房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受让方给转让方18000元,作为受让方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双方约定受让方将预交房款交给转让方,由转让方代受让方缴房款。房款由乙方分次已缴清。双方约定房子交付后,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将房子产权直接办理到受让方名下。其建房用地是用集资款购买的小区建房用地。集资为个人全额集资全部产权。单位没有禁止转让规定。房子受让方一直居住12年多了。但是,转让方现在不给与协助,也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问题:这样的转让协议有效吗?双方约定直接将产权办理在受让方名下与法规有抵触符合法律规定吗?法院能支持吗?谢谢! |